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璁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1號 原 告 陳璁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淇即沃豐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日前向本院如 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