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維濬即永帝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維濬即永帝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