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沃豐達企業社、李瑞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89號 原 告 沃豐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瑞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義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李偉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徐忠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