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龔品嘉即龔碧芸、空軍第六混合聯隊、楊炳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龔品嘉即龔碧芸 被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法定代理人 楊炳申 訴訟代理人 陳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受僱於被告甲○○○○○○○,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1 5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以及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5月30日兩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第30點:「聘雇人員年度考成結果在乙等以上者,且服務本等職務屆滿1年者,於每年1月1日辦理晉支薪級1級…」(下稱系爭規定),年度考成結果在乙等以上並且累計服務屆滿1年者,即得辦理晉支薪級,故伊於110年度第1 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符合晉支條件,已於隔年核定晉支薪級。不料,111年度第2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亦符合晉支條件,被告機關竟以年度服務未屆滿1年為由,不予晉支 ,並且註銷原已核定之晉支薪級,致被降薪,薪資被追繳。被告機關此舉,形同只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即不能晉支薪級,影響女性勞動者申請育嬰的權益,被告機關對伊所為不利處分,已然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為此請求被告機關返還被追繳的薪資並給付晉支薪級的差額合計新台幣(下同)2 萬5,5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5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規定是聘雇人員年度考成結果在乙等以上並且在當年度服務屆滿1年,方於隔年1月1日辦理晉支薪級, 原告龔品嘉並非軍職人員,故非復職後累算服務屆滿1年即 可辦理晉支。原告於110年度第1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故當年度服務並未屆滿1年,原告於隔年 獲核定晉支,實乃單位作業疏失所致,經發現違誤後,已註銷原核定之晉支薪級,辦理追繳薪資。原告於111年度第2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中斷服務年資,同樣不符合晉支條件,故不予晉支,機關辦理聘雇人員晉支作業,依法行政,並未對原告為不利處分,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機關,分別於110年5月15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以及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5月30日兩度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於111年度第2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被告機關並未核定晉支薪級,並且註銷原已核定之晉支薪級,其被追繳薪資以及晉支薪級差額合計為2萬5,5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人事令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卷第99頁),堪信為真。 四、本件爭點:本件原告請求返還被追繳的薪資以及晉支薪級的差額,有無理由?茲敘述如下: 經查,原告雖主張系爭規定只要年度考成結果在乙等以上並且累計服務屆滿1年者,即得辦理晉支薪級云云,惟系爭規 定為:「聘雇人員年度考成結果在乙等以上者,且服務本等職務屆滿1年者,於每年1月1日辦理晉支薪級1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薪為限;未辦年度考成或年度考成在丙等者,仍支原薪級;年度考成在丁等者,終止勞動契約」(見卷第49頁),有關服務本等職務屆滿1年,依其文義應指當年度服務 屆滿1年,而非累計服務年資1年,否則如何每年1月1日辦理晉支薪級?此觀國軍聘雇人員考成作業規定第11點:「每年12月1日前召開第2次考成評審委員會…凡年度考成乙等以上者,且服務屆滿1年者,於每年1月1日辦理晉支薪級1級…」(見卷第59頁),亦可知當年度服務屆滿1年為晉支薪級的 要件。按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 則被告機關主張原告連續兩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中斷當年度服務年資,不符合當年度服務屆滿1年的晉支要件,不予 晉支,即非無據。故原告主張其連續兩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符合晉支要件云云,尚不可採。再查,原告固稱被告所為,形同只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即不能晉支薪級,影響女性勞動者申請育嬰的權益,被告機關對其為不利處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云云,惟原告並非軍職人員,聘雇人員不比照軍職人員於復職後累計年資屆滿1年之次月1日晉支1級,業 據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12年4月24日國空人管字第1120090168號令(見卷第75頁)釋示在案,可知主管機關盱衡聘雇人員與軍職人員的工作屬性,而有不同的待遇規定,通篇適用全體聘雇人員的結果,並非單單針對原告,自無性別歧視之可言。而且,被告是因單位作業疏失,註銷原核定之晉支薪級,匡正錯誤的處分,辦理追繳薪資,自難認是對原告為不利之處分,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固然中斷服務年資,但勞工無庸提供勞動義務,原告相較於育嬰留職停薪前,所獲待遇既未更差,被告機關不予核定晉支薪級,自亦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處,原告以其薪資被追繳以及未獲晉支薪級為由,主張被告機關違反法令云云,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機關辦理追繳薪資,不予核定晉支薪級,於法有據,不須返還薪資及給付晉支薪級的差額。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其2萬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