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琳、劉文明(原名:楊文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郭祺閎 被 告 劉文明(原名楊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為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3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