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丙○ 戊○○ 乙○○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股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父陳耀宗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以每股新台幣(下同)一百元出售 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二千九百股予被告,共計二十九萬元,惟被告迄今 仍未給付係爭價款,並且逕自通知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嗣 其父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逝世後,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價款,詎被告均以業已付清 為由而拒絕給付,故原告等基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給付股款,為此提起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