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五О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安營造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立實業有限公司、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中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中 華 民 國 九 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