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洲交通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 捌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仟捌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補正兩造之法人事項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顏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