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屏勞簡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勞簡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誠品房屋仲介企業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