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七號 上 訴 人 癸○○ 被 上訴人 陽華玲 戊○○ 乙○○ 庚○○ 壬○○ 己○○ 甲○○ 辛○○ 丁○○ 方黃玉環 好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二五七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