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3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之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