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傅榮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柯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7號原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榮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柯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行政法庭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