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45號上 訴人即 原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柯 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101 年度交字第4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