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9號原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 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