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送達代收人 吳玉玲 相 對 人 蔡宏益(即三宏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陸佰肆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陸佰肆拾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陸佰肆拾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宏益(即三宏企業行)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以108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 相對人罰鍰2億3,136萬640元,處分書經送達在案,本案並 無押金抵繳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相對人尚欠聲請人2億3,136萬640元整。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 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準用關稅法第48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億3,136萬64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據提 出上開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等文件影本為證,以為釋明。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億3,136萬640或將同額之金額提存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