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107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108年度救再字第3號)暨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 、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參)。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故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應駁回其聲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2-107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均為0元,原告服刑綠島監獄每月收入亦0元,要無不合立法法制要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紙。經本院職權向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函查聲請人保管金分戶,以便得以妥適調查聲請人之收入狀況,依函覆結果:截止108年4月止保管金尚有31234元,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民國108年5月13日綠監總字第10804002270號函暨所附聲請人在該監獄之保管金分戶卡影本 ,故尚難逕認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蓋聲請人所提供之財產資料並無法顯示聲請人全面資力狀況,是以,尚難僅憑聲請人在監,即認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謂與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無資力」要件相當,仍須由聲請人提出其 他足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惟本件聲請人就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並未提出其他足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復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