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7號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陳慶榮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99年11月29日竹監營字第裁50-E00000000號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按,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通行;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5 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處新臺幣(下同)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 條第1 款、第60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慶榮(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9年10月24日7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143-HF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新竹縣關西鎮○○路消防隊前,因有車輛在禁行時段之例假日,行駛於管制路段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單位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填掣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當場舉發。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乃於99年11月29日以異議人有「不遵守公路機關依處罰條例第5 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2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裁決書漏載第1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竹監營字第裁50-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9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等語。 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家住新竹縣關西鎮東光里3 鄰十六張53號,無論上、下班多必須空車行經關西鎮○街道,受本件交通裁罰甚感冤枉,異議人向路權單位申請臨時通行證也申請不通過,不知如何是好,請求給予免罰等語。 經查: ㈠依新竹縣政府99年7 月8 日府工養字第0990114237號公告(本院卷第29頁),自公告日起實施之「99年度新竹縣轄道路砂石專用車輛行駛路線」係採正向管制方式,即砂石專用車輛僅於開放行駛之路段、時段始能行駛該路線,其餘時間、路線皆為禁止行駛,又依據上開公告所檢附之新竹縣轄道路砂石專用車輛行駛路線表,其中編號7 載明「118 線道路,行駛路線限於竹北市竹73線(長青路路口)至桃園縣界(竹北市○○○○○路、中山路--新埔鎮○○路、田新路--關西鎮○○路、明德路、中豐路、羅馬公路);惟新埔中正路(新埔大橋至霄裡橋段)禁行,北二高交流道經關西正義、明德路至台三線方向7-9 時、17-19 時禁行,例假日雙方禁行通行,台3 線至桃園縣界22-6時、例假日禁行」(本院卷第30頁),故砂石專用車輛因業務或工作需要,於禁行路段或於禁行時段有通行上開路線之特殊通行需求,即應依規定向道路管理機關即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申請備查函後,再持該函向警察局交通隊申請臨時通行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99年11月16日竹縣埔警交字第0997003152號函、100 年3 月29日竹縣埔警交字第1007000894號函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4~25頁)。 ㈡茲異議人於99年10月24日(經查為星期日,本院卷第62頁月曆參看)7 時50分許之例假日禁行時段,在未領有砂石車臨時通行證之情況下,駕駛靠行於儒祥通運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143-HF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並拖曳車牌號碼9W-61 號營業半拖車,而該營業半拖車係砂石專用車,行駛於管制路段之新竹縣關西鎮○○路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有聲明異議狀、本院100 年6 月9 日電話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本院卷第11、53頁),並有舉發通知單影本、裁決書影本、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及營業半拖車之汽車、拖車車籍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8 、58、60頁),異議人未經許可而於上開禁行時段行駛於管制之新竹縣關西鎮○○路,違反上開新竹縣政府管制砂石專用車輛行駛路線之公告事項,自屬未遵守公路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 條第1 款所發布之命令甚明。 ㈢至異議人辯稱曾向路權單位申請臨時通行證,惟申請不通過云云,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竹縣政府,異議人駕駛之車牌號碼143-HF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主為儒祥通運有限公司),是否曾申請上開路段之臨時通行證,經函覆以:經查閱相關文件,儒祥通運有限公司應無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該路段臨時通行證,99年8 至10月間亦無民眾向新竹縣政府提出此項申請等語,有新竹縣政府100 年5 月12日府工養字第1000060977號函1 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3頁)。何況,在禁行時段行駛於管制路段需領有臨時通行證乙情,本即為異議人所知悉,故無論其未領有通行證之原因為何,祇需在未領有通行證之情況下,逕恣在禁行時段駕車行經管制路段,即已違反公路機關依處罰條例所發布之命令,是異議人所辯無法解為免責之依據。 ㈣另,申請臨時通行證之作業流程為:填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砂石車、大貨車及聯結車臨時通行證申請書,需附詳細行駛路線及圖說、工程合約影本、車輛行照影本(請註明自領或郵寄),由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養護科以准予備查函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再持備查函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申請臨時通行證,有新竹縣政府提供之申請臨時通行證作業流程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0頁),併予敘明。 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上開不遵守公路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 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2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9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核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交通法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