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44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告訴代理人 黃焜志 被 告 李家樂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440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