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果芸 代 理 人 陳菁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黃蓀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果芸、陳菁瑛所犯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81條,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被告行為後,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業有修正,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