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歐晋德、郭乃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晋德 被 告 郭乃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朱美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