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45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鵬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4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3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彭鵬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彭鵬誌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8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彭鵬誌仍不知悔改,於100 年8 月間某日,在新竹縣竹東鎮○○路121 巷2 號5 樓住處,以電腦網路連線,利用FOXY軟體,無故取得陳宗鼎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電磁紀錄(所涉無故取得電磁紀錄部分,未據告訴),嗣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準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8 月30日晚上9 時30分許,在上開住處,以電腦網路連線至PCHOME商店街網站,以「陳宗壽」名義購買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橋公司)所販售之遊戲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工場公司)之「星城ON LINE 遊e 卡」,共計新臺幣(下同)8,280 元,並輸入陳宗鼎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卡號,並留下劉瀚文所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此訂單之電磁紀錄傳送予日本橋公司,致使日本橋公司陷於錯誤,認本訂單將由陳宗鼎付款,隨即與發卡銀行核對持卡人相關授權資料無誤後,即將「星城ONLINE遊e 卡」卡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及 密碼傳送簡訊至0000000000行動電話及「andy197716@ gmail.com 」電子郵件信箱,彭鵬誌續向不知情之黃永鳴借得其所申辦之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鑫公司)「j00000000 」帳號登入「星城ONLINE」網站,輸入上開遊e 卡卡號及密碼後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宗鼎、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及日本橋公司對於線上信用卡電子商務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