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頤同 代 理 人 林士哲 被 告 呂學武 陳毅倫 陳柏遜 宋煜昇 陳恩雄 顏志峯 郭聖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偉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呂學武、陳毅倫、陳柏遜、宋煜昇、陳恩雄、顏志峯、郭聖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