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房志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366 、第367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房志峰犯竊盜罪,共二罪,均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房志峰前曾⑴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判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 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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