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曜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921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麗芬書記官 田宜芳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田曜誠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田曜誠為址設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5 樓「尚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尚福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尚福公司自民國99年5 月至6 月間並無進貨、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以尚福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7 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66 萬元,稅額計68萬3,000 元,提供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盛公司,聯盛公司負責人陳福海所涉逃漏稅捐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當作進貨憑證使用而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聯盛公司逃漏營業稅額68萬3,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徵收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田 宜 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43第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 ┌──┬──────┬────┬───┬─────┬─────────┐ │編號│發票號碼 │發票年月│統一發│銷售額(新│營業稅額(新臺幣)│ │ │ │ │票張數│臺幣) │ │ ├──┼──────┼────┼───┼─────┼─────────┤ │ 1 │MU00000000 │99.05 │ 1 │390,000 │19,500 │ ├──┼──────┼────┼───┼─────┼─────────┤ │ 2 │MU00000000 │99.05 │ 1 │250,000 │12,500 │ ├──┼──────┼────┼───┼─────┼─────────┤ │ 3 │MU00000000 │99.05 │ 1 │720,000 │36,000 │ ├──┼──────┼────┼───┼─────┼─────────┤ │ 4 │MU00000000 │99.05 │ 1 │675,000 │33,750 │ ├──┼──────┼────┼───┼─────┼─────────┤ │ 5 │MU00000000 │99.05 │ 1 │2,025,000 │101,250 │ ├──┼──────┼────┼───┼─────┼─────────┤ │ 6 │MU00000000 │99.06 │ 1 │6,400,000 │320,000 │ ├──┼──────┼────┼───┼─────┼─────────┤ │ 7 │MU00000000 │99.06 │ 1 │3,200,000 │160,000 │ ├──┴──────┼────┼───┼─────┼─────────┤ │合 計 │ │ 7 │13,660,000│683,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