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玲玲、許玉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陳燮道 被 告 許玉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04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