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57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富里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罪,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富里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受僱址設新竹縣竹北市○○里○○○路000○0號之泰新輪胎有限公司,平日負責推銷機車輪胎、接收訂單、收取貨款及配送貨物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於102 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26日任職期間,向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各該貨款後,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所收取之貨款繳回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而將各該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挪供他用,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0,910元。嗣因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負責人朱鈺亮 對帳後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泰新輪胎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富里所犯業務侵占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富里迭於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朱鈺亮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3年度他字第478號卷第21頁),並有泰新輪胎有限公司對帳單7 紙、輝迎車業有限公司所出具證明書1紙、立通車業行所出具證明書1紙、昇揚車業行所出具證明書1紙等件在卷可稽(見103年度他字第478 號卷第24至30頁)。足見被告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富里利用擔任告訴人泰新輪胎有限公司收款業務人員,藉由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收取後應繳回告訴人之款項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10次業務侵占犯行,侵占之時間、地點均不相同,且被告自承並非所有收取之貨款均予侵占有部分已交還予公司,部分未交還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至14頁),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原為告訴人泰新輪胎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負責銷售貨品、收取貨款等業務,竟不思敬業負責而違背其對公司之忠實義務,侵吞客戶所交付之貨款,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達12萬0,910元,實值非難,參以其犯後固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且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有本院103年 度審附民字第86號和解筆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卷第23頁),然屢次拖延付款時間,迄未 曾履行和解條件,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存卷為憑(見 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卷第26頁),難認已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田 宜 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收取貨款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財物金額(新│ │ │ │ │ │臺幣) │ ├──┼────────────┼──────┼────────┼────────┤ │ 一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1月間│ 中興機車行 │ 2萬1,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二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1月間│ 永福車業 │ 7,36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三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5│輝迎車業有限公司│ 2萬9,3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四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弘徠機車行 │ 4,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五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東光機車行 │ 8,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六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合成中古機車行 │ 6,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七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金順安中古機車行│ 7,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八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5│ 立通車業行 │ 2萬8,2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九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間│ 永福車業 │ 5,05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十 │黃富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102 年12月26│ 昇揚車業行 │ 5,000元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某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合計:12萬0,910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