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8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易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7808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竹簡字第902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易風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8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號之竹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內,因細故與告訴人江彥樓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江彥樓,致告訴人江彥樓受有頭部挫傷及臉部、頸部、雙手上臂瘀傷與雙手、左耳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周易風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江彥樓告訴被告周易風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部分,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因此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事庭103年度竹調字第457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件在卷可證(見本院竹簡卷頁10、11)。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杜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