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竹北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承烈 被 告 趙乾霖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