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亨 選任辯護人 陳由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續字第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俊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俊亨前係金易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易達公司)職員,金易達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3 月間,委託傑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策公司)開發測評量表系統,金易達公司負責人劉冠君、告訴人紀涵雅及被告並同時簽訂投資協議。詎被告於雙方合作期間,因告訴人紀涵雅懷疑被告利用傑策公司之資源對外募資及欲挖角傑策公司之團隊,雙方因而產生不快,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並於FACEBOOK通訊軟體(下稱臉書)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紀涵雅及所負責之傑策公司、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心定向公司)、財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下稱中華人才測評協會)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準此,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須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被告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理由俱詳如下述,惟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紀涵雅之證述,及網頁列印資料1 份資為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我說的是事實。紀涵雅先講不實的事,我是為此辯護。我一開始在臉書上根本沒有指名道姓,沒有提到紀涵雅及其公司名字,是紀涵雅寄信給我,說要拿我在臉書發文告我,我才提到紀涵雅,並說他對號入座。我一開始說「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敬重你1 聲)說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拿臭掉的名聲去募資?小弟可自營前連內部投資都拒絕,還沒想到募資這步)…」紀涵雅在民事庭時說我用他及其團隊名義募資,事實上我根本沒有,我發文是為了澄清。我看紀涵雅每次跟人家合作,都是吵架,我同學李倍寬也跟紀涵雅合作過,是李倍寬告訴我的,天策公司業務鄒杰紘也告訴我說紀涵雅名聲不好,不要跟他牽扯,更何況紀涵雅的傑策公司跟金易達公司合作,紀涵雅及傑策公司拿了金易達公司新臺幣(下同)100 多萬元,竟然沒有在做事,我才說紀涵雅名聲不好。金易達公司民事事件一、二審都是勝訴。「淦」是我的口頭禪,也是我的感情抒發,我也沒有跟紀涵雅對話。我說「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我們公司100 年間跟傑策公司合作,我代表金易達公司,每星期要到傑策公司2 、3 次,紀涵雅的員工郭義境當面及寫信告訴我,紀涵雅為了顧問費的事跟他有紛爭,郭義境認為顧問費應該歸他,所以他們發生紛爭,郭義境還覺得傑策公司進出要刷卡,遲到就扣薪,這樣並不人道,抱怨過多次,與紀涵雅起衝突。我聽到傑策公司員工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說領半薪的事,我是不知道他們領半薪領到什麼時候,但他們說領半薪是因為經營不善,老闆有問題,當時還希望我可以幫他們去跟紀涵雅說薪水及管理的事。我說「你敢讓:…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這是郭義境說的,他說紀涵雅因為跟公司職員有染,紀涵雅的太太發覺這件事,才到公司來鬧,紀涵雅還有在會議時對我、我太太的哥哥即金易達公司負責人劉冠君說他離婚了,郭維宗也是在辦公室都講紀涵雅離婚的事。我說「如果1 家資本額2350萬元的公司的所有的程式、系統全轉到另1 間資本50萬元的公司,這樣幹不會讓人懷疑嗎…」我們民事訴訟期間,紀涵雅另外成立心定向公司,所有董事、成員、電話、住址、業務內容,都與傑策公司相同,紀涵雅藉由中華人才測評協會推銷他的產品,可是推廣產品時都不掛傑策公司名字,以中華人才測評協會為名,開立發票又以傑策公司為名開立,郭義境還有跟我說,紀涵雅轉移公司的作法,就是把公司程式帶過去另1 家公司,讓原公司變成空殼公司,郭義境負責程式開發,是紀涵雅最重要的員工,紀涵雅在合作時也有告訴我把公司的程式、資本移轉到另1 家公司的手法。我說「自己用些欺騙的手段搞毀約,欠了1 百多萬近2 百萬都惡意不還,還想搞小動作的人,我們是不會姑息的,紀○雅先生」我是指傑策公司及金易達公司民事事件。我說這些,都是不想要有其他公司有跟金易達公司一樣的遭遇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編號1 至4 ,被告都沒有指名道姓,所講的都是真的,被告是要澄清事實或反駁而PO文,不足以妨害紀涵雅名聲。尤其今日紀涵雅自己也說,傑策公司過去的確是虧損,沒有任何資財了,在此情況,員工當然對於公司欠薪或其他金錢一定有很多怨言,而會跟紀涵雅起爭執,這是真的,並非被告亂講,被告也是聽他們員工所述。紀涵雅與其太太離婚,想必會有原因,當然彼此之間爭吵或到公司興師問罪等等,這是事實,也都是難免的。被告依照投資協議,才拿瀚亘公司投資計畫書,呈給紀涵雅的公司作參考,後來投資沒有成立,大家不歡而散,當然是沒有後續,後來因為被告認為瀚亘這個名字滿不錯的,瀚亘也是被告自己取的名字,所以他用在另1 家公司名稱上,但這個瀚亘與過去投資協議的瀚亘完全是不相關的。被告都是根據事實而陳述,沒有要誹謗被告名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編號5 至6 ,並未損害紀涵雅名聲,事實也是如此,紀涵雅欠1 百多萬都沒還,被告才PO文寫說「都沒有還,還要搞一些什麼小動作,我們是不會姑息的」。另外,被告講說「剛剛隔壁桌有人說他們有募集到2 千多萬元的實績,公司了幾千萬技術研發了一級棒的顧問產品,不過現在因為會洩漏公司機密,不能拿出來」,沒有講是紀涵雅,縱使紀涵雅認為這是在講他,事實也是如此。金易達公司向紀涵雅訂購程式、產品,紀涵雅在民事庭時居然玩弄法庭,民事庭法官問既然紀涵雅說有做,那請拿來庭上,紀涵雅也答說可以拿來,但紀涵雅過些時候又沒拿來,法官問紀涵雅為何不拿來?他說這個事關技術,如果技術外流的話,將來誰要負責?法院是不是要負責?紀涵雅用這樣的話來搪塞,我們認為紀涵雅事實上都沒有製造這些產品,被告講話應該都非常中肯,並未對紀涵雅有誹謗的意思。被告是學電腦軟體的,他有內才,但沒有外才,他有很多的委曲,限於口才他沒有辦法把一肚子的怨氣一一報告,請給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六、經查: ㈠告訴人紀涵雅、被告妻舅劉冠君分別為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代表人,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於100 年3 月17日簽署測評量表系統託開發合約書、投資協議、投資協議(俊亨部分)各1 份,其後合作關係破裂,於101 年間,傑策公司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為金易達公司起訴主張:「原告金易達公司於100 年3 月17日委託被告傑策公司開發有關工作、婚姻、親子、消費等測評量表系統程式,總價款為90萬元,兩造並簽訂測評量表系統託開發合約書。原告訂約後,依約按期給付價款予被告,至100 年9 月5 日止,已付清90萬元。依兩造約定,被告本應於100 年9 月30日交付符合工作說明書程式規格之測評量表程式與程式原始碼予原告。惟被告已逾交付期限,仍遲遲未能交付上開程式及程式原始碼,迭經原告催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迫於無奈,方委請律師於100 年11月16日發函催告。然被告於催告期限屆滿,仍未能交付,原告方於100 年12月21日發函予被告,主張解除系爭系統開發合約。被告當依民法第250 條、第254 條、第259 條之規定,將所收取之價款即90萬元全數返還原告;且因被告未依合約交付程式產品,亦已顯違反兩造間之系爭系統開發合約之約定,依該合約第4 條第2 項約定,當應自100 年9 月30日約定交付產品之日起,每逾7 天償付總價款90萬元百分之5 計算之違約金予原告,截至100 年12月22日止,被告應賠付原告違約金52萬6500元。惟雖原告因被告違約損失不貲,原告仍願寬厚相待,故僅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違約金,以彌補原告所受之損害。綜上,被告應返還原告買賣價金90萬元及給付違約金30萬元予原告,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12 0萬元」事實,再經本院於102 年3 月8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46 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傑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8 月27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詎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結果,傑策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之事實,經核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6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民事判決各1 份後認為無誤(偵續卷第56頁至第67頁、第68頁至第72頁),並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測評量表系統託開發合約書、投資協議、投資協議(俊亨部分)各1 份在卷可稽(偵查卷第92頁、偵續卷第73頁、第74頁、第75頁至第80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84頁至第85頁),首應認定。 ㈡復查: 1.詎於101 年度訴字第446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民事事件之訴訟期間,告訴人紀涵雅於102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時稱:「我們系統是在100 年9 月底完成,但我們在100 年10月左右我發現對方派駐被告公司的葉先生欲挖角我的團隊,在外募資成立瀚亘公司,我才回臺穩固團隊」,「原告沒有按照協議成立新公司。原告要成立的瀚亘公司跟我無關」等語。 2.被告分別於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在臉書發表訊息:「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敬重你1 聲)說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拿臭掉的名聲去募資?小弟可自營前連內部投資都拒絕,還沒想到募資這步…)、要挖角他公司員工…補個淦。只不過這個人講法很扯…喜歡坑人習慣了,這次遇到鐵板,哮話講不停…」、「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如果1 家資本額2350萬元的公司的所有的程式、系統全轉到另1 間資本50萬的公司,這樣幹不會讓人懷疑嗎?而且這是1 家需要正派經營的幫別的公司組織規劃、人才徵選的企業顧問公司,這樣會有生意嗎?這樣股東不會說話嗎?其他企業不會查到嗎?我都很懷疑…」。 3.告訴人紀涵雅於102 年1 月7 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及劉冠君,以被告前於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在臉書發表訊息截圖、瀚亘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為附件,並稱:「這星期四我會順便到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葉先生涉嫌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偽造文書,讓你們有心理準備!」。 4.被告分別於102 年1 月30日、102 年3 月27日在臉書發表訊息:「有位紀○雅先生很認真的截圖,設公開比較不用躲藏一、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二、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敬重你一聲)說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拿臭掉的名聲去募資?小弟可自營前連內部投資都拒絕,還沒想到募資這步…)、要挖角他公司員工(最年輕的比我老…)…XD(這樣自己對號入座後要告毀謗名譽…XD)我再幫你加1 條,你上次的SBIR案子根本沒做完,是花錢請人代寫內容的。以前這位紀涵○先生最會閃別人的問題還有一堆恐嚇、毀損信件,前次他案(我不是當事人)開庭時自己還無法自圓其說,成了法庭上說了大謊…」、「自己用些欺騙的手段搞毀約,欠了1 百多萬近2 百萬都惡意不還,還想搞小動作的人,我們是不會姑息的,紀○雅先生,你說是吧?」、「剛剛隔壁桌有人說他們有募集2 千多萬的實績,公司了幾千萬技術研發了一級棒的顧問產品,不過現在因為會洩漏公司機密,不能拿出來…」等語。 5.此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6 號請求返還買價價金民事事件101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截圖資料、告訴人紀涵雅於102 年1 月7 日寄給被告及劉冠君電子郵件各1 份在卷可證(2121號他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13頁至第15頁、偵查卷第50頁至第52頁、第109 頁至第116 頁),亦堪認定。 ㈢再查,證人即告訴人紀涵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商,我在心定向公司及傑策公司是總經理,在中華人才測評協會是執行長。被告是我五專同學劉冠君的妹婿。我跟金易達公司簽了合作協議,因此產生糾紛,也引起後來妨害名譽的事件。被告101 年12月24日提到有個臺灣已經名聲不好、臭掉的名聲,說這個人講話很扯,喜歡坑人,踢到鐵板,哮話講不停,其實一開始被告沒有指名道姓。他101 年12月26日提到積欠薪資常常吵架、婚姻破裂、老婆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當婚戀媒合顧問,我覺得這些話就是在誹謗我的名譽。我老婆沒有到我們公司來給我難堪,我們公司曾經有1 個月延後發薪水,但沒有積欠,我也沒有常常跟員工吵架。我們公司延後1 個月發薪水,有跟員工討論並得到員工同意。被告101 年12月26日提到我們資本額2350萬元的公司系統轉到50萬元的公司,我們傑策公司登記資本額就是2350萬元,心定向公司是50萬元,然後說股東不會說話、其他企業不會查到嗎?前3 則部分,我認為被告在影射我及我擔任總經理的傑策公司與心定向公司,這是我的猜測,我覺得被告在影射我,但被告102 年1 月30日就指名道姓了,讓我確認被告確實在講我,裡面寫「舊文重PO」,「有位紀○雅先生很認真截圖,設公開不用躲藏」,被告的意思就是他設公開了,臉書的公開就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得到,裡面就有提到我剛才念的常常跟員工吵架、婚姻破裂、有個名聲不好的前輩等等,還有寫我再多幫你加1 條,SBIR沒有完成,花了錢在寫內容,以前這1 位紀涵○…等等,被告本來是講紀○雅,後面寫紀涵○,當然大家知道就叫紀涵雅,然後還講最會閃一些問題,後面被告臉書的朋友衛巍就講「完全透漏姓名了」,前面本來是影射,當然我認為被告在講我,可是後來被告PO了這篇文章,我就可以肯定被告在講我。傑策公司沒有依照測評量表開發合約書交付工作測評量表、婚姻測評量表、親子測評量表及消費測評量表給金易達公司,因為金易達公司違約。法院判決傑策公司返還貨款價金給金易達公司。金易達公司勝訴,向傑策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傑策公司沒有財產提供給金易達公司執行,那是因為金易達公司違約,造成傑策公司周轉困難,所以沒辦法強制執行。我有跟劉冠君、葉俊亨訂立投資協議,我有收到劉冠君及葉俊亨的投資款但不足額,應該是225 萬元在7 天內匯到傑策公司指定的帳戶裡,但金易達公司沒有完全履行,只有匯了大概100 多萬元,詳細數字我不敢確定。是後來金易達公司片面毀約,拒絕繼續匯給我,導致我後續整個公司沒有資金沒辦法成立。投資款裡面一部分是系統開發的錢,已經判決我要還了。被告違約部分,我還沒有告他毀約,因為他違約造成我整個公司損失很大。我後來成立的心定向公司,是我後來去募款的,跟傑策公司沒有關係。就我應該在香港成立公司、在臺成立新公司的部分,我當初在上海已經找好投資人要在香港成立公司,當時我也寫信要金易達公司趕快把後續款項匯過來,但金易達公司不匯款,就不能成立公司,別人就不知道要投資到哪裡去,所以就破局了。我在訴訟中有提出1 份募資計畫書,該投資計畫書有列載被告成立的瀚亘公司,被告用瀚亘公司名義寫了1 份投資計畫書,把傑策公司的產品以及我本人也列在瀚亘公司經營團隊,我拿到那份投資計畫書後,才發現竟然把我們公司產品、團隊及我本人列在瀚亘公司投資計畫書裡面,我才跟被告講說你怎麼可以私底下用瀚亘公司名義募資,這裡面所有成員、產品及我本人都在這,你沒有經過我的允許,你不能做這件事情。我當然合理懷疑被告要挖角我的團隊,而且要用我們的名義去募資。我是在葉俊亨PO出來這3 篇文章之後,是101 年底或102 年初一起看到3 篇的。我跟被告不是朋友,這個是我同事郭維宗給我看的。被告101 年12月24日在臉書PO出來的文章,沒有指名道姓是何人。我覺得其上所寫的人是我,就是方才提到的名聲不好的前輩說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拿臭掉的名字去募資、挖角他公司…等等。金易達公司與傑策公司於102 年12月24日因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在民事庭第3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法定代理人是我,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劉冠君。我出庭稱「我發現對方派駐被告公司的葉先生欲挖角我的團隊,在外募資成立瀚亘公司,我才回臺穩固團隊」。葉俊亨在臉書寫說「剛剛有個在臺灣…前輩…說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的確時間是相近的。在雙方合作之前,傑策公司就有婚戀媒合的業務,我們有寫1 個創新研究計畫,就一直陸續在做婚戀媒合的研究跟系統的開發。傑策公司做婚戀媒合的業務,對外名稱為「愛情櫥窗」。傑策公司在婚戀媒合算是剛起步。傑策公司成立於1999年,到事發101 年,成立第14年,婚戀業務才剛開始起步約3 年。我從傑策公司成立迄今,都是擔任總經理。葉俊亨於101 年12月26日在臉書上PO文說「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他PO出這句話,對我個人有負面的影響。我也覺得對我們公司有負面影響,這就是名譽的問題,別人可能看了之後會我們公司或對我個人有很大的問號。我認為從事婚姻媒合業務公司的總經理,如果真的是婚姻破裂或不美滿的人,會對公司的業務有不良的影響,對一般人來說會有不良的觀感,也許不是每個人,我相信有人會受影響,這雖然是私德,但對於公司的業務還是會有影響,對於消費者是否要選用這個婚戀媒合業務,也是會有影響的。這會讓消費者心中對這個品牌的想法有負面的印象,譬如他說你自己都離婚了,你還來幫我們介紹對象?這好像就有衝突,所以會影響到消費者在選用這個產品的想法。有關於我的這3 家公司或機構。我都沒有聘用秘書。傑策公司當時有女性會計跟助理,但傑策公司財務困難,所有人都資遣了,現在傑策公司沒有員工。女性的會計、助理大概就是公司打官司的那段時間離職,因為公司已經財務困難,都沒錢了,後來就資遣她們,所以已經都離職了。(後稱)我和我的秘書當然不曾有親密關係,我連她的手都沒握過,她應該算是會計。我的老婆曾經有懷疑過我跟我的會計有問題,因為在她生了我們第1 個小孩時,她有很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她那時心理非常不安全感,時常為了很多事情大吵大鬧,不只是為了這件事,她懷疑的人一大堆,不是只有會計,那一陣子她就是懷疑東懷疑西,但事實上這都不是事實。但我太太沒有來公司大吵大鬧,也沒有來公司質疑過我,也沒有來公司看會計小姐。我知道我太太有打電話給郭義境問我跟會計之間的關係,但沒有來公司,我在公司時也沒有看過她來,我所知道的沒有。所以不應該是來辦公室大吵大鬧,而是有打電話來辦公室給郭義境詢問關於我及我會計之間的事情。(改稱)我太太懷疑很多人,她沒有懷疑我的助理吧,主要是懷疑我的秘書,因為秘書在我們公司時間比較久,她那時可能已經有4 年了,我說的秘書就是會計,我沒有專屬的秘書,但我的會計兼做一些秘書工作。傑策公司在跟金易達公司合作時,資本額是2350萬元,而一開始的設立資本額是3000萬元,後來有增減資,應該都一直是2350萬元。(後稱)當時我們跟葉俊亨合作時,那時的資本額的確是2350萬元,後來好像有減資,減資的日期有可能是101 年8 月,但我需要查一下,因為時間有點久了。傑策公司後來的資本額是1810萬元,一定是營運不善,才進行減資。我們這次減資時,下面應該還有員工,只是先辦理減資,再陸續資遣,因為跟金易達公司投資糾紛,對方該到位的錢沒有到位,又打了官司,一連串下來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就把員工資遣。我肯定一定是經營不善才會減資,是否與金易達公司的合作糾紛有關,我要先確定當初減資的時間點是何時,我才能回想。傑策公司本身經營就有困難,才希望跟金易達公司合作,我負責去開拓大陸市場,臺灣市場就由傑策公司跟金易達公司再成立新公司,希望引進新的股東、新的人才、新的資金,並且希望把我們現在已經不錯的產品重新把它做到,但最後金易達公司並沒有履行投資協議,把該匯進來的錢到位,等於說這個人已經是生病了,你再給他最後1 擊,當然他就掛掉了,所以我不敢講說傑策公司的經營不善跟金易達公司一定有關係,但這件事情是壓垮傑策公司的最後1 根稻草,這個案子結束之後,傑策公司已經是趴在地上已經沒辦法爬起來了。金易達公司在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90萬元。民事判決判我們要賠120 萬元,其中30萬元是違約賠償,90萬元是金易達公司的價金。金易達公司前後出了100 多萬元。金易達公司應該7 天之內把225 萬元到位。90萬元是金易達公司的價金。90萬元也是包含在投資款225 萬元裡面。買賣價金是90萬元,金易達公司總共出了100 多萬元,扣掉90萬元之後,剩下來的就是純粹的投資款,但不足我說的225 萬元,所以才會有糾紛產生。傑策公司的員工都已經於101 年的4 月或8 月資遣了。資遣的員工有郭義境、王文華、郭維宗,以及1 位叫Mina的女性會計,Mina不是我方才所說的會計,我太太懷疑我跟她有問題的叫Julie ,Julie 已經先走了。我沒有辦法很確定Julie 離開時間。王文華、郭義境、郭維宗本來是由傑策公司資遣,後來繼續在心定向公司任職。Mina則是我剛從傑策公司的辦公室換到心定向公司的辦公室的第2 個月就離職了。從公司登記資料,心定向公司核准設立日期是在101 年7 月4 日,實收資本額是50萬元。我會成立心定向公司是因為傑策公司已經財務困難,但傑策公司還是有一些產品,我問股東願不願意再增資,如果願意增資的話,我們還可以再繼續經營,但股東表明他們不願意再增資,他們不看好傑策公司的未來,後來我跟他們取得協議,說我股東墊款400 多萬元不要求股東返還,就用產品抵我個人墊款,傑策公司既有一些產品的著作權等權利,讓我個人擁有,我們股東也同意這樣的作法,我才重新成立心定向公司,心定向公司是在傑策公司過去累積的基礎再開發一些新產品。也不是我自己一人出資,因為我過去的400 萬元墊款裡,有些是我家人拿出來,所以他們也要有一部分權利在心定向公司。抵付墊款的傑策公司財產有測評的著作權,就是我們那套系統的著作權,因為傑策公司本身是做軟體開發,沒有什麼產品,就是軟體而已,沒有什麼資產。結束傑策公司另外成立心定向公司,是在跟金易達公司的訴訟之前發生。(後稱)是傑策公司被金易達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之後,結束營業,另外成立心定向公司。傑策公司跟金易達公司訴訟糾紛,要講金易達公司是我們潛在性的債權人也可以。我傑策公司之所以著作權或其他財產權先行償還我的股東墊款,是因為我們公司本身就有很多資金的缺口,都是我1 個人拿出來的,所以股東說系統權利全部歸我。傑策公司之所以財務或會計的處理上沒有先提撥部分的財產作為可能的訴訟賠償,是因為公司完全沒有財產。至於軟體這種東西,事實上價格是很難認定的,它根本沒有辦法變成是1 個資產。心定向公司101 年8 月成立時,傑策公司已無能力繼續進行既有的業務,完全沒有資金,募不到錢了,傑策公司完全沒有資金,完全不能運作了,不是說憑我個人的名聲也募不到錢,是傑策公司原來的系統以及本身有1810萬資本額,等於公司虧損,沒有人會去投資1 家虧損1810萬元的公司,資產是零,除非有特別競爭力的產品,但事實上沒有,所以根本沒有人要投資,股東寧可把他們投資歸零,也不願意再拿錢出來。傑策公司最後找到的金主就是金易達公司,之後就再也沒有找到任何金主,(後稱)不過,應該說我們協議是傑策公司跟金易達公司要合組新公司,金易達公司的錢是要投資在新公司,也不是傑策公司。傑策公司最後找到的投資人就是金易達公司,之後就再找不到其他投資人,原因包括股東對公司的未來不抱希望,市場也不抱希望。既然傑策公司之後找不到投資人,我卻又懷疑被告用我的名字去募資,是因為我們的團隊還在,我們還有一點點成績,也許被告有信心,他就願意去募資吧,這可能要問被告。我102 年1 月7 日寄給被告、劉冠君電子郵件,附件有被告在101 年12月24日及101 年12月26日在臉書PO出來的3 篇文章還有募資計畫書。被告PO文說「有位紀○雅先生很認真的截圖」,就是指我在102 年1 月7 日寄給他的那封信,其上有被告臉書PO文的截圖,截圖是我同事截的,信是我寄的。被告又寫說「這樣自己對號入座後要告毀謗名義」,但我認為被告的意思不是表示我自己對號入座,被告的意思是認為他講的是事實,他這裡面有寫事實、證據齊備,他的意思是說我寄了那封信給他,然後他就說他講的是事實,針對被告寫的「對號入座」,我本來就懷疑今天他講的是我,因為裡面講的內容基本上是我的翻版,然後他的意思是我寄這封信給他,他直接回我說他證據齊備,他講的是事實,被告102 年5 月27日最後1 篇PO文「剛剛隔壁桌有人說他們有募集兩千多萬的實績,公司了幾千萬技術研發了一級棒的顧問產品,不過現在因為會洩漏公司機密,不能拿出來…」我會覺得這與我們公司有關,是因為我們那時資本額的確是2350萬元,又提到募資,我們資本額剛好是2 千多萬。從事的也是關於顧問產品的開發。我們公司為了顧問產品的開發,已經花了好幾千萬進去,而且股東不願意再掏錢出來,所以也可以算是幾千萬技術開發出來的顧問產品,我們那個產品是從2003年就開始研發了。我們公司產品的市場性,當時的確是不看好的,因為我們沒有做出成績,其實股東很現實,今天你說你的產品有多好,他心裡一定有很大的問號,因為他直覺就說你們成績單拿出來,而當時我們成績單真的很難看。我們公司的產品有推向市場,但成績不好。當時有產品,但沒有競爭力,市場打不開,就是有競爭力的產品還拿不出來,或者應該這樣講,我們當時開發這個軟體後,我們那時用的一些行銷方法沒有辦法把市場打開,產品的定位也沒有抓得很好。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上有兩支電話,1 支是金易達公司電話,1 支是傑策公司的電話,地址的部分,上面是金易達公司,下面是傑策公司。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是被告拿給我們的同事郭義境,郭義境再拿給我,他說這是他從葉俊亨取得的投資計畫書,說被告要去募資,然後他把那1 份給我。被告另外寄1 份商業計畫書給我,但上面不是瀚亘公司的名字,我不記得何時寄給我的,瀚亘這個名字並不是我們雙方公司協議要成立的。我舉個例子,譬如像你們目前是協助企業在做人才發展的顧問,今天假設你的公司爆出勞資糾紛,我就會覺得你們在協助企業做好人才管理,結果你自己有勞資糾紛,可見你的專業不怎麼樣,要不然怎麼會有勞資糾紛?回過頭來,今天我委託你們幫我們做媒合,媒合就是幫我們找到合適的對象,你自己都離婚了,你自己就已經找錯對象,我怎麼可以放心交給你幫我們找到一個好對象?這肯定是有一個很大的問號。所以,1 家公司的經營階層與所做的婚戀媒合的商品或服務,就好像公司的經營階層跟勞動階層之間有無勞動糾紛,跟做人力管理、人力顧問的這塊業務,彼此之間是會有相關性的。有勞資糾紛就會影響到這家公司所推出來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的服務或商品,如果這家公司本身有勞資糾紛的話,該公司的業務如果與這個相關,我們當然會覺得你本身的專業能力一定有問題,你自己內部都搞不定了,你怎麼可能有能力去幫別人把事情做好?所謂的勞資糾紛包括積欠員工薪水,被告裡面也有提到我常常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水,這都是廣義的勞資糾紛。被告問說「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如果抽離我自己的情況,我來看這兩個問題,我的答案是會覺得這家公司有問題,兩個答案都是「否」,但葉俊亨講的也不是事實。我覺得還是有汙衊的問題,如果我今天是個旁觀者,我看到這樣子的描述,我肯定對這家公司的老闆或這家公司產生很大的問號,更何況我們的客戶都是上市櫃公司,他們更是注重公司的名譽,我也可以提示我們客戶名單給庭上看,真的都是很大的公司,他們對於這種名譽或這家公司的那種情況是最重視的,所以還是會有影響的,如果有太嚴重的糾紛的話,可能他們明年就不續約了,我們的客戶、政府單位、園區等往來對象對於是否有勞資糾紛或感情糾紛,其實都非常重視,因為我是負責人,負責人的名譽就是代表整個公司,例如頂新,魏應充這次名聲搞壞了,大家會相信頂新嗎?肯定不願意,一定都是如此等語(本院卷第72頁至第100 頁)。依其所述,是稱其前後在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擔任總經理,兼中華人才測評協會之執行長。其原與金易達公司負責人劉冠君有同窗情誼,又被告為劉冠君妹婿,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簽約合作,約定成立新公司,金易達公司須挹注資金給新公司,並提供人才,開拓臺灣市場,金易達公司於合作期間給付100 多萬元給傑策公司。傑策公司資本額起初為3000萬元,與金易達公司合作期間之資本額為2350萬元,傑策公司以軟體開發為業,於92年起開始研發顧問產品,卻沒掌握好市場定位,市場成績很難看,又拿不出來有競爭力之產品,及以「愛情櫥窗」為名,涉入婚戀媒合業務3 年。傑策公司前後聘用證人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等人。其曾徵得員工之同意,遲發薪資1 個月,但無積欠薪資,亦無常與員工吵架,其妻因產後憂鬱症而疑心病重,常常大吵大鬧,懷疑過很多事、很多人,懷疑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傑策公司擔任會計兼秘書英文姓名Julie 之女生有問題,並打電話來傑策公司來問證人郭義境,問其與Julie 間關係,其後離婚,Julie 也離職。依其認知,其妻也不曾來傑策公司給其難堪。傑策公司與金易達公司合作後,其仍對外募資,洽談投資或合作案,但因股東及市場對於傑策公司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均不抱希望,其找到金易達公司合作後,再也找不到資金挹注,募不到資金。又傑策公司與金易達公司合作關係破裂,傑策公司為金易達公司於101 年4 月2 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90萬元及給付違約金30萬元,共120 萬元。其於民事訴訟期間並無脫產,但無繼續經營傑策公司之業務,其所營傑策公司解僱證人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等人,再其以股東墊款為名義,取得傑策公司最有價值之軟體著作財產權,其於101 年7 月4 日設立心定向公司,心定向公司係以其取得之傑策公司軟體著作財產權為營業基礎,資本額為50萬元,再僱用證人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等人,仍由其擔任總經理,傑策公司復減資為1810萬元,因已無財產,又其自覺難以認定軟體著作財產權之價值,並無因應將來與金易達公司民事訴訟之結果預先在會計上提列損失或在財務上提撥一定之金額供訴訟賠償,其認為從事婚戀媒合顧問之公司,若管理高層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等情,必定影響消費者購買該公司提供之顧問服務之意願;從事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之公司,若有廣義的勞資糾紛,如管理高層常與員工吵架、欠薪情事,亦必定影響消費者購買該公司提供之顧問服務之意願,尤以上市櫃公司等大企業最為注重往來客戶之名聲,因之,管理高層婚姻破裂或勞資糾紛非純粹涉及公司管理高層之私德問題,仍涉及公眾購買該公司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意願問題,如果問「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其會認為前開公司都是有問題的。其於民事訴訟期間,曾提出被告製作之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主張被告欲挖角其團隊並在外募資成立瀚亘公司。依被告在合作期間製作之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其上列名其為經理人,除記載金易達公司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外,並有傑策公司聯絡電話、聯絡地址。被告分別於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在臉書發表訊息後,其從證人郭維宗得知,再依被告描述之訊息,感覺「基本上是我的翻版」,懷疑其為被告描述之對象,其委由員工將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截圖,再於102 年1 月7 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而揚言提告。被告再於102 年1 月30日在臉書發表訊息,其認為被告之意思在主張所述屬實等情。 ㈣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公訴意旨依告訴人紀涵雅之指述,指被告分別於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102 年1 月30日、同年5 月27日在臉書發表之訊息,足以毀損告訴人紀涵雅、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中華人才測評協會云云,然而,觀被告在臉書發表之訊息,祇102 年1 月30日稱「紀涵○先生」、「紀○雅先生」,其餘則無任何之隻字片語提及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中華人才測評協會,在形式上言之,何能認此等訊息損及傑策公司、心定向公司甚或中華人才測評協會,已是存疑。其次,被告起初於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在臉書發表之訊息,亦無任何之隻字片語提及告訴人紀涵雅,倘讀者原先不明情由,由此等訊息,亦祇能了解其事,無從聯想到其人,難認此等訊息在客觀上涉及他人,遑論毀損他人之名譽;倘讀者已知箇中情由,進而能聯想到其事涉及之其人為告訴人紀涵雅,亦見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之內容在客觀上大致上真實,方得使讀者透過訊息之提示在腦海中「對號入座」找到正解為告訴人紀涵雅。再者,被告固於102 年1 月30日在臉書發表訊息並提及「紀涵○先生」、「紀○雅先生」而可認涉及告訴人紀涵雅,然以被告亦表示:「這樣自己對號入座後要告毀謗名譽…XD」甚明,參以告訴人紀涵雅甫於102 年1 月7 日寄電子郵件給被告揚言提告,並附被告前在臉書發表訊息截圖乙情,足見被告於102 年1 月30日在臉書發表訊息之旨趣,顯在陳述其前在臉書發表之訊息,已經告訴人紀涵雅「自行對號入座」並屬真實,方有將101 年12月24日、同年月26日「舊文重PO」並指明其事涉及告訴人紀涵雅其人「自己對號入座」之舉。基此,告訴人紀涵雅與被告在臉書發表之訊息相結合後,詳言之: ①被告在臉書發表:「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敬重你1 聲)說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拿臭掉的名聲去募資?小弟可自營前連內部投資都拒絕,還沒想到募資這步…)、要挖角他公司員工(最年輕的比我老…)」「…補個淦。只不過這個人講法很扯…喜歡坑人習慣了,這次遇到鐵板,哮話講不停…」部分:審以公司行號對外募資,有興趣之投資者,勢必親自或委由專人來公司實地查核或電話拜訪,是以被告製作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果真供募資之用,衡情其中訊息容或有些許粉飾、浮誇之處,但仍須具備相當之確實性,可經外界適度之檢驗。否則,有興趣之投資者稍加探尋,察覺該新設之瀚亘公司並無經理人「紀涵雅」,聯絡對象之傑策公司之經營高層或員工亦不明何來「瀚亘公司」即告穿幫,進而疑心投資關係之穩定性,反而嚴重危害募資之目的,為此被告在合作期間在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列名告訴人紀涵雅為經理人,除金易達公司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外,並有傑策公司聯絡電話、聯絡地址供投資人參考,既已充分揭露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之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適足呈現瀚亘公司之對外募資背景在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合作關係下成立,所揭露傑策公司聯絡電話、聯絡地址,更是不虞有興趣之投資者自行電話拜訪、實地查核傑策公司經營高層或員工,是被告製作之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是為傑策公司、金易達公司合作關係而製作,實為鮮明。詎告訴人紀涵雅於民事訴訟期間,提出被告在合作關係下製作之瀚亘公司商業計畫書,稱被告欲挖角其團隊並在外募資成立瀚亘公司,藉詞解免傑策公司被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90萬元及違約金30萬元共120 萬元之民事責任。無怪被告得知告訴人紀涵雅之庭訊辯解,誠實表示一己心中感覺很「淦」並稱告訴人紀涵雅「講法很扯」,「哮話講不停」,其依一己認知之事實,如實描述一己之心理感受,並為適當之評論,合情合理。再者者,被告嗣於102 年1 月30日在臉書發表訊息但無記載「淦」字而難認有何侮辱告訴人紀涵雅之舉,被告前於101 年12月24日在臉書通訊軟體發表訊息並在下方留言稱「淦」但是誠實表示一己心中感覺,非作侮辱之用意。此參辯護人於偵查中提出之網路發言列印資料諸如:「搞了整晚的SUSY,無論如何就是無法編譯成功…他奶奶你個熊,大不了林杯用手刻啦淦」,「學校系主任以前有問過我是不是可以去俄羅斯做一些商業及學術拜訪,我當時覺得太冷不想去,艮,真是蠢啊…」等語(偵續卷第100 頁、第103 頁)。是在此等狀況,所謂「淦」或「艮」字使用,均僅發文者在單純描述一己之心理感受,應非在侮辱讀者或他人。再以傑策公司與金易達公司合作後,告訴人紀涵雅仍有對外募資,洽談投資或合作案,但因股東及市場對於傑策公司提供之服務均不抱希望,傑策公司再也找不到資金挹注等情,此據告訴人紀涵雅證述詳前,亦見告訴人紀涵雅無論藉由一己或傑策公司等所營事業之名聲,無力從股東或市場募集更多資金,既已無利可圖,即難想見被告有何動機以告訴人紀涵雅之名聲對外募資。何況商場往來本應注意一己所營事業往來金融機構、合作廠商信用、信譽或名聲,倘有跳票或訴訟情事,勢遭認為債信不佳而「名聲不好」甚至令人感覺「喜歡坑人」而「臭掉」,傑策公司既經金易達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違約金共120 萬元,訴訟標的之金額並不低,迭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上訴駁回…」確定,無論判決確定前、後,金易達公司為紛爭當事人,所屬人員得以接觸內情,自當最為了解紛爭事實,足以在判決確定前,即足認知傑策公司有無債務不履行劣行,傑策公司是否在找藉口無理爭執,告訴人紀涵雅為傑策公司之總經理,對內綜理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傑策公司及代表從事訴訟行為,被告認知及此,而在臉書發表「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臭掉的名聲」,「喜歡坑人」等語,既屬依一己認知之事實為適當之評論,亦在自我澄清依一己主觀認知之彼等債務不履行及訴訟爭執等情,告訴人紀涵雅「喜歡坑人」又名聲是「臭掉的」,是一己絕無可能以告訴人紀涵雅之名聲對外募資,核被告在臉書發表之訊息,亦因自衛而合理發表言論之舉動。 ②被告在臉書發表:「1.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部分:查「很抱歉,在大家正忙於公司未來規劃時刻提出這些問題,但對於個人未來的人生道路,著實非常茫然,一方面是因為小孩剛出生,家裡沒有任何援助,另一方面也替自己日益衰老的身體感到憂心,因此個人在經過多天沉思後,想向2 位斗膽提出自己的一些未來規劃想法,在大陸新公司(Shockley)和臺灣新公司(James )各自成立,且我能貢獻所學於2 家公司的前提下,提出一些疑慮與要求,還望2 位能夠與解答與承諾:1.我原本在傑策的特休年資在新公司能夠給予保留(目前為14天)。2.傑策能在今年12月底前,歸還之前所積欠的薪資…」等情,有證人郭義境於100 年10月7 日寄告訴人紀涵雅、被告之電子郵件1 份在卷可證(偵查卷第129 頁至第130 頁)。足見傑策公司積欠薪資,證人郭義境感覺非常茫然,沉思多時,方於100 年10月7 日以極為謙遜之態度,斗膽希望請被告所營傑策公司於100 年12月底前返還欠薪之事實。比對告訴人紀涵雅因婚姻破裂而離婚乙事,業據告訴人紀涵雅證述如前。告訴人紀涵雅雖否認其「常常跟員工吵架」、「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等情,考以證人郭義境於偵查中證稱:「(你是否因為顧問費問題與紀涵雅發生紛爭?)有過,但發現是誤會,也不是吵架,紀涵雅忘記答應我幫某家公司上課,他以為我是私下去,我解釋後澄清了」(213 號他卷第117 頁);證人郭維宗於偵查中證稱:「(紀涵雅是否經常與員工吵架?)不算到吵架的程度,頂多公事上有爭論」(213 號他卷第118 頁);證人王文華於偵查中證稱:「(紀涵雅是否經常與員工吵架?)有因為公事上意見不合,算是討論,不是吵架」等語(213 號他卷第119 頁)。然其等所謂之「紛爭」、「常公事上有爭論」、「有公事上意見不合」情事,在外觀上可能相同或近似「爭執」或「吵架」,在語意上亦有可能互相流用或混淆,被告因合作關係而接觸傑策公司人員,但非任職在傑策公司而得以時時親睹親聞傑策公司內部人事,並了解各人內部個性之深層及外部往來之細節,是自有可能出於其中轉述事實之能力不足、遣詞用字不精確、遺漏細節,或認知事實之落差等由,將告訴人紀涵雅與員工有「紛爭」、「常公事上有爭論」、「有公事上意見不合」等情,主觀上認知並表示告訴人紀涵雅有「常常跟員工吵架」事實。再考證人郭義境於偵查中證稱:「(是否有講過紀涵雅太太到公司去鬧?)他太太曾經去過公司,但不是去鬧」(213 號他卷第117 頁);證人郭維宗於偵查中證稱:「(公司員工是否知道紀涵雅離婚?)都知道,紀涵雅有次召集公司的人開會,說跟他太太相處情形,告訴我們接到她太太來電如何處理,我忘了怎麼處理,半個月後,他就在公司會議上說他已經離婚了」等語(213 號他卷第118 頁)。參以告訴人紀涵雅之妻因產後憂鬱症而疑心病重,常常大吵大鬧,懷疑過很多事、很多人,懷疑告訴人紀涵雅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傑策公司擔任會計兼秘書之英文姓名Julie 之女生有問題,並打電話到傑策公司來問證人郭義境有關告訴人紀涵雅及Julie 間之關係,其後離婚,Julie 也離職,此據告訴人紀涵雅證述如前。所謂告訴人紀涵雅之妻「來公司」、「打電話來公司問」,「常常大吵大鬧」及「懷疑有問題並打電話來公司問男女關係」自當可能以訛傳訛是因為男女問題而「來公司給老公難堪」。再者,告訴人紀涵雅所營傑策公司解僱證人郭義境、郭維宗等人後,旋即所營心定向公司僱用證人郭義境、郭維宗等人,證人郭義境、郭維宗等人亦追隨告訴人紀涵雅日久,足見勞資雙方仍有情分,或在利害關係上休戚與共,立場上能否保持中立而如實陳述一己在傑策公司任職時見聞之實況,亦大有可疑。遑論被告得知告訴人紀涵雅之妻疑問告訴人紀涵雅男女關係,乃至婚姻破裂,既係源自傑策公司員工之描述,傑策公司員工起初在辦公室或其他場合說老闆壞話、八卦時,是否為繪聲繪影而加入某些個人親身經歷得來之意見,及加油添醋某些若有似無之趣味情節,導致被告將「打電話來公司」認為「來公司」,將「打電話來公司興師問罪」認為「來公司給難堪」,亦極有可能。若然,試問「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要以從事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之公司,目的在適性分析職業、人才及績效,提供人力資源管理之服務與諮詢,進而提升企業與個人之競爭能力;從事婚戀媒合顧問之公司,目的亦在適性分析交往雙方之戀愛觀、金錢觀、責任觀、教養觀、家庭觀、事業觀,進而達成媒合幸福婚姻之理念。簡言之,無論出於職業或婚姻之目的,顧問業在正確媒介人與人適性結合,以小見大,顧問自身經營事業、婚姻是否成功,顧問自身處理人與人之間之人際關係是否失敗,顧問自身是否惹來勞資糾紛、婚姻破裂等情,自當影響消費者是否願意採用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服務,或婚戀媒合顧問服務。此詳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後,網友或以質疑語氣表示:「那這樣的人,是可以合作的對象嗎?」;或以諷刺語氣表示:「可以,因為這才能符合15K ,慣老闆才能最省」,「有人敢,因為…這位總經理是老闆的兒子XD」;或斬釘截鐵表示:「不可能吧」,「No Way!」等語可明。準此,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揭露告訴人紀涵雅及所營事業曾積欠薪資、與員工發生爭執、婚姻破裂或告訴人紀涵雅之妻為告訴人紀涵雅男女關係而來公司等情,不惟此等訊息涉及告訴人紀涵雅自身之私德,毋寧影響消費者採用告訴人紀涵雅所營事業提供之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服務、婚戀媒合顧問服務之意願,不失為關鍵訊息。為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不致於因資訊不對稱,淪於虛擲大量之時間或金錢,而採用既不足利己,恐亦不足利人,甚或根本不具備實質有效性之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服務、婚戀媒合顧問服務,難謂無關於公共利益,是具公益性甚明。 ③被告在臉書發表:「如果1 家資本額2350萬元的公司的所有的程式、系統全轉到另1 間資本50萬元的公司,這樣幹不會讓人懷疑嗎?而且這是1 家需要正派經營的幫別的公司組織規劃、人才徵選的企業顧問公司,這樣會有生意嗎?這樣股東不會說話嗎?其他企業不會查到嗎?我都很懷疑…」部分:經查,傑策公司於88年11月2 日核准設立,代表人姓名為告訴人紀涵雅,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0樓之2 ,所營事業有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訊處理服務業、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等;心定向公司於101 年7 月4 日核准設立,代表人姓名為告訴人紀涵雅,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0樓之2 ,所營事業有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訊處理服務業、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等之事實,有傑策公司及心定向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證(213 號他卷第73頁至第74頁)。是傑策公司及心定向公司雖前後成立,但在形式上同質性高,相關公司登記資料幾近於複製剪貼般。比對傑策公司資本額起初為3000萬元,與金易達公司合作期間之資本額為2350萬元,傑策公司於92年起開始研發顧問產品,又傑策公司與金易達公司合作關係破裂,傑策公司為金易達公司於101 年4 月2 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120 萬元。告訴人紀涵雅於前開民事訴訟期間並無脫產,但無繼續經營傑策公司業務,所營傑策公司解僱證人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等人,再告訴人紀涵雅以其股東墊款,取得傑策公司最有價值之軟體著作財產權,於101 年7 月4 日設立心定向公司,心定向公司係以告訴人紀涵雅取得之傑策公司軟體著作財產權為營業基礎,資本額為50萬元,再僱用證人郭義境、郭維宗、王文華等人,仍由告訴人紀涵雅擔任總經理。傑策公司因已無財產,又告訴人紀涵雅自覺難以認定軟體著作財產權之價值,並無因應將來與金易達公司民事訴訟之結果預先在會計上提列損失或在財務上提撥一定之金額供訴訟賠償等情,亦據告訴人紀涵雅證述如前。足見透過告訴人紀涵雅之處理,資本額一度達2350萬元之傑策公司經營階層、員工及資產確於民事訴訟期間,在相同所在地點,幾近全盤移轉到資本額僅50萬元之心定向公司,被告發表之前揭訊息,在客觀上應屬實在。繼而被告提出一己內心之疑問:「這樣幹不會讓人懷疑嗎?而且這是1 家需要正派經營的幫別的公司組織規劃、人才徵選的企業顧問公司,這樣會有生意嗎?這樣股東不會說話嗎?其他企業不會查到嗎?我都很懷疑…」以實在之訊息為基礎,請讀者公評,洵屬適當之評論。 ④被告在臉書發表:「以前這位紀涵○先生最會閃別人的問題還有一堆恐嚇、毀損信件,前次他案(我不是當事人)開庭時自己還無法自圓其說,成了法庭上說了大謊…」,「自己用些欺騙的手段搞毀約,欠了1 百多萬近2 百萬都惡意不還,還想搞小動作的人,我們是不會姑息的,紀○雅先生,你說是吧?」部分:查傑策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告訴人紀涵雅,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為金易達公司請求給付120 萬元,有關各項攻擊防禦方法及得心證之理由諸如:「被告法定代理人紀涵雅代表測評技術團隊負責募資人民幣1500萬元完成之期間,被告法定代理人初於本院101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繼於本院102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改稱…足見被告法定代理人就投資協議中香港控股公司之成立是否須以募資到人民幣1500萬元完成作為要件之前後說詞不一…被告上開所辯系爭系統開發合約須待投資協議生效後始發生效力云云,顯與實情有悖,要難採信」,「衡之常情…被告上開所辯系爭系統開發合約書附有應待2 份投資協議成立、生效且經執行之停止條件云云,顯與兩造訂約時之真意不符,亦難採信」,「至被告雖辯稱…則系爭系統開發合約書之產品既須由被告負責交付予原告,而交付或送達之處所,為原告公司之所在地,亦即債權人所在地,是以,被告上開辯稱系爭系統開發合約無約定交付地,故其未能交付云云,尚難採信」等情,業經核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6 號民事判決無誤,傑策公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結果,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亦如前述。無論判決確定前、後,金易達公司為紛爭當事人,其所屬人員得以接觸內情,自當最為了解紛爭事實,自足以認知、判斷及表示傑策公司是否有債務不履行之劣行,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最會閃別人的問題」及「法庭上說了大謊」之行徑。詳以傑策公司於民事訴訟期間,以其最有價值之軟體著作財產權,優先償還告訴人紀涵雅之股東墊款,其後經判決確定及執行程序,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執行不能,益見傑策公司欠債不還之惡意,告訴人紀涵雅仍揚言提告「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偽造文書,讓你們有心理準備!」為此被告在臉書發表「最會閃別人的問題…前次他案(我不是當事人)開庭時自己還無法自圓其說,成了法庭上說了大謊…」,「自己用些欺騙的手段搞毀約,欠了1 百多萬近2 百萬都惡意不還,還想搞小動作的人,我們是不會姑息的,紀○雅先生,你說是吧?」應屬基於一己認知之事實而為適當之評論。此外,告訴人紀涵雅所營傑策公司欠1 百多萬元不還後,告訴人紀涵雅尚且寄送電子郵件給被告稱:「我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希望你可以有所節制,搞這些小動作不會讓你賺大錢的」,及被告接到匿名電話稱:「謂,葉俊亨,幹妳娘,哪安ㄋㄟ你嘛又找恁爸的人去法院,你就給我小心一點,不要出門被人斷手斷腳啦,啊我們的人已經都好啊,黑道ㄟ我嘛也安排好了,啊你叫我們去也問不到什麼,自己難看而已,跟你說過啦,叫劉冠君不要再討120 萬啦,啊我們就撤告,幹,今天若沒撤告,明天先讓你斷1 支手啦」等情,有電子郵件及錄音譯文各1 份在卷可考(偵查卷第104 頁、第106 頁),被告因認告訴人紀涵雅恐嚇、毀損債權之舉動,並寄發電子郵件,亦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 ⑤被告在臉書發表:「剛剛隔壁桌有人說他們有募集2 千多萬的實績,公司了幾千萬技術研發了一級棒的顧問產品,不過現在因為會洩漏公司機密,不能拿出來…」部分:查傑策公司與金易達公司合作期間之資本額為2350萬元,傑策公司以軟體開發為業,於92年起開始研發顧問產品,卻沒掌握好市場定位,市場成績很難看,告訴人紀涵雅仍對外募資,洽談投資或合作案,但因股東及市場對於傑策公司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均不抱希望,傑策公司找到金易達公司合作後,再也找不到下一筆資金挹注,又傑策公司與金易達公司合作關係破裂,亦無依測評量表系統託開發合約書給付有關工作、婚姻、親子、消費等測評量表系統程式等情,據告訴人紀涵雅證述如前。是以被告表示傑策公司「募集2 千多萬」,並以此研發「顧問產品」,但「拿不出來」等情,尚屬實在。至被告表示傑策公司顧問產品是「會洩漏公司機密,不能拿出來」,是「一級棒的」雖與實情明顯出入,然核其所言應當是出於挖苦、消遣之意思,並非真有大力稱讚該顧問產品當真是好到「不能拿出來的秘密」「一級棒的」之真意,是亦難以此認定被告傳述反於真實之事。 ㈤綜上,公訴人所提前揭證據方法,無非係為證明被告在臉書發表訊息乙情,然被告所述或基於相當理由而認知之主觀事實,或與客觀事實相符,且非與公共利益無關,或因自衛而合理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從而,難認被告有何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揆諸首開法條及判例意旨,實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無以證明被告確實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仍有可疑,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 │編號│時間 │內容 │ ├──┼───────┼─────────────────┤ │ 1㈠│101 年12月24日│剛剛有個在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 │ │ │敬重你1 聲),說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 │ │ │(拿臭掉的名聲去募資?小弟可自營前│ │ │ │連內部投資都拒絕,還沒想到募資這步│ │ │ │)。補個淦。只不過這個人講法很扯…│ │ │ │喜觀坑人習慣了,這次遇到鐵板,哮話│ │ │ │講不停…… │ ├──┼───────┼─────────────────┤ │ 2㈡│101 年12月26日│你敢讓:1.常常跟員工吵架積欠員工薪│ │ │ │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的工作績效及人才│ │ │ │評估顧問嗎?2.自己婚姻破裂、老婆會│ │ │ │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的總經理來當你的│ │ │ │婚戀媒合顧問嗎? │ ├──┼───────┼─────────────────┤ │ 3㈢│101 年12月26日│如果一家資本2350萬的公司的所有的程│ │ │ │式、系統全轉到另一間資本50萬的公司│ │ │ │,這樣幹不會讓人懷疑嗎?而且這是一│ │ │ │家需要正派經營的幫別的公司組織規劃│ │ │ │、人才徵選的企業顧問公司,這樣會有│ │ │ │生意嗎?這樣股東不會說話嗎?其他企│ │ │ │業不會查到嗎?我都很懷疑…… │ ├──┼───────┼─────────────────┤ │ 4㈣│102 月1 月30日│有位紀○雅先生很認真的截圖,設公開│ │ │ │比較不用躲藏一、你敢讓:1.常常跟員│ │ │ │工吵架積欠員工薪資的總經理當你公司│ │ │ │的工作績效及人才評估顧問嗎?2.自己│ │ │ │婚姻破裂、老婆會到公司來給老公難堪│ │ │ │的總經理來當你的婚戀媒合顧問嗎?二│ │ │ │、剛剛有個臺灣已經名聲不好的前輩說│ │ │ │我用他的名字去募資?(拿臭掉的名聲│ │ │ │去募資?小弟可自可營前連內部投資都│ │ │ │拒絕,還沒想到募資這步)、要挖角他│ │ │ │公司的員工(最年輕的比我老)以前這│ │ │ │位紀涵○先生最會閃別人的問題還有一│ │ │ │堆恐嚇、毀損信件,前次他案(我不是│ │ │ │當事人)開庭時自己還無法自圓其說,│ │ │ │成了法庭上說了大謊…… │ ├──┼───────┼─────────────────┤ │ 5㈤│102 年1 月30日│自己用些欺騙的手段搞毀約,欠了1 百│ │ │ │多萬近2 百萬都惡意不還,還想搞一些│ │ │ │小動作的人,我們是不會姑息的,紀○│ │ │ │雅先生。 │ ├──┼───────┼─────────────────┤ │ 6㈥│102 年5 月27日│剛剛隔壁桌有人說他們有募集到兩千多│ │ │ │萬的實績,公司了幾千萬技術研發了一│ │ │ │級棒的顧問產品,不過現在因為會洩露│ │ │ │公司機密,不能拿出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