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宣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杰 代 理 人 朱容徵 選任辯護人 陳威霖律師 陳又寧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黃允隆 鄭志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張炤隆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 李文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9185號、101年度偵續字第13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