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衛致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 告 衛彥伶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羅碧瑛 被 告 林韋志 被 告 福雄工程行即江雪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韋志被訴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過失 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