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君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051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麗文書記官 田宜芳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呂君強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呂君強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6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其自103年2 月14日起至同年8月15日間任職於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村○○路000 號芎林煤氣有限公司(下稱芎林煤氣),擔任送貨司機乙職,負責載送瓦斯桶至客戶營業地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5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編號1至編號15 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後短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5所示之金額,而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編號16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貨款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因呂君強於103年8月15日向附表編號16之客戶收取貨款後,芎林煤氣負責人張金隆即遍尋不著其人,報警處理,為警於當日22時許左右,發現呂君強將芎林煤氣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棄置於新竹縣新豐鄉振興街、新莊路口,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日期 │犯罪地點 │侵占金額 │ │ │ │ │單位:新臺幣 │ ├──┼──────┼─────────────┼────────┤ │1 │103年7月2日 │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 │ ├──┼──────┼─────────────┼────────┤ │2 │103年7月8日 │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 │ ├──┼──────┼─────────────┼────────┤ │3 │103年7月17日│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 │ ├──┼──────┼─────────────┼────────┤ │4 │103年7月20日│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 │ ├──┼──────┼─────────────┼────────┤ │5 │103年7月24日│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 │ ├──┼──────┼─────────────┼────────┤ │6 │103年7月31日│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 │ ├──┼──────┼─────────────┼────────┤ │7 │103年7月1日 │大中華粥店 │1萬9,10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 │ ├──┼──────┼─────────────┼────────┤ │8 │103年7月10日│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號│1,000元 │ ├──┼──────┼─────────────┼────────┤ │9 │103年7月14日│新竹縣竹北市 │2,285元 │ ├──┼──────┼─────────────┼────────┤ │10 │103年7月15日│新竹縣竹北市 │5,245元 │ ├──┼──────┼─────────────┼────────┤ │11 │103年7月16日│新竹縣竹北市 │2,000元 │ ├──┼──────┼─────────────┼────────┤ │12 │103年7月20日│新竹縣竹北市 │2,280元 │ ├──┼──────┼─────────────┼────────┤ │13 │103年7月26日│新竹縣竹北市 │1萬1,410元 │ ├──┼──────┼─────────────┼────────┤ │14 │103年7月間某│新竹縣湖口鄉○○路0巷00號5│2,880元 │ │ │日 │樓之1 │ │ ├──┼──────┼─────────────┼────────┤ │15 │103年7月25日│新竹縣竹北市 │8,000元 │ ├──┼──────┼─────────────┼────────┤ │16 │103年8月15日│新竹縣湖口鄉 │4萬1,81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