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劉殿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3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殿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殿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清單欄(一)應補充「劉殿良於本院調查庭之自白認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殿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陳圓喬同為「混沌戰域」線上遊戲之玩家,於遊戲中雙方發生細故,被告竟在多數人可得閱覽之遊戲聊天室中,以文字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所為實值非難;並審及被告所寫之字句、內容,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等情,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無業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757號被 告 劉殿良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沈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殿良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晚間11時45分許,在新竹縣○ ○鄉○○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後,以角色名稱「溫俊杰」登入「混沌戰域」線上遊戲第38伺服器,因於遊戲過程中與使用「昭陽公主」為角色名稱之陳圓喬發生細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可得閱覽之聊天室中,以文字侮辱陳圓喬:「草泥姆」(音近似「操你媽」)、「你3小」等語,足以貶損陳圓喬之人格。 二、案經陳圓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劉殿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圓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混沌戰域」線上遊戲翻拍照片。 (四)通聯調閱查詢單、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104年優勢字第 151105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 得 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 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