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黃靖琪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陳琇雲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暉智 訴訟代理人 陳卓偉 被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林家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琇雲被訴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4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