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原 告 黃忠鈞 被 告 國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安 被 告 陳凱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106年度交易字第434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