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 告 陳徐金寶 被 告 卓修齊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53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