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溫淼凱即凱璿工程行 被 告 連文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73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原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此為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 號判例、86年度臺抗字第98號裁定可資參照,從而本院仍得就本案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