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宏兆 被 告 廖添富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張育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5253號、第8944號、第11298號、第11299號、106年度偵字第 2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妨害秘密罪部分(即犯罪事實二(三))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廖添富為催討鍾添才之債務,竟與張育朔共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推由張育朔出面以1萬6,000元價格購買 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由張育朔於104年11月間,裝置在賴宸君所有、鍾添才使用、停放在新竹縣○○鎮○○○路○○○○○○○○○○○○○道路○○○○○○○號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上,以此方式窺視鍾添才之非公開行蹤,俾利順利討取債務。廖添富復於105年1月13日再次聯繫張育朔去竹東鎮找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下落,暗示最近要處理對方且 有錢給張育朔賺,並提及「我們動他,道義上說不過去啦!」,廖添富接續於105年5月9日吩咐張育朔攜帶GPS追蹤器,趁鍾添才到新竹市南寮地區金沙娛樂城消費的時候,將GPS 追蹤器裝至鍾添才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自小客上,藉以掌控渠行蹤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