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雄 原 告 張世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李國榮 楊光輝 黃建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441 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