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原 告 陳竹瑛 被 告 余順貴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上列被告余順貴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7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余順貴、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前開規定適用情形,爰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