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周秉良 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被 告 黃志龍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上列被告黃志龍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12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