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35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淑嵐 書記官 呂苗澂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昭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失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昭順於民國106年3月間經強固保全公司派駐在新竹市○區○○○路0號之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擔 任保全人員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5月10 日晚間8時許下班後返回聯亞公司,俟晚班保全同事林元龍 於同日晚間10時許下班離開公司後,藉故滯留在聯亞公司內,並步行至3樓辦公室,見右側大門未上鎖,旋擅自開門進 入辦公室,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聯亞科技員工置放在辦公桌抽屜或桌面之財物,得手後,欲下樓離開之際,適為返回聯亞公司抽查保全業務之總務鄧志豪所目擊,林昭順因恐事跡敗露,旋以如廁為由倉皇離去,並於翌(11)日起持竊得之大潤發禮卷,前往大潤發新竹忠孝店、大潤發土城店、大潤發頭份店、大潤發臺東店消費購物。嗣吳心玫等人於106 年5月11日上午7時40分許起陸續發覺失竊,旋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及失竊禮卷流向,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林昭順前於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4年9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呂苗澂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員工 │失竊物品 │ ├──┼────┼───────────────────┤ │1 │曾資雅 │1.大潤發禮卷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 │ │ │2.零錢56元。 │ ├──┼────┼───────────────────┤ │2 │吳心玫 │現金300元。 │ ├──┼────┼───────────────────┤ │3 │呂柏賢 │現金200元。 │ ├──┼────┼───────────────────┤ │4 │宋茹嬅 │現金300元。 │ ├──┼────┼───────────────────┤ │5 │葉佳文 │1.大潤發禮券4160元。 │ │ │ │2.現金600元。 │ ├──┼────┼───────────────────┤ │6 │劉蔚華 │現金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