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葉炳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炳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炳堂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炳堂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為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 行關於「公開展示」之記載,應係「公開傳輸」之誤寫),為想像競合犯,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本件被告所為之非法重製行為與非法公開傳輸行為,並非同一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尚有未洽。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取得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方式剽竊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確有不該;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因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參酌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美利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91號被 告 葉炳堂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號 居新竹縣○○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炳堂明知其用以刊登販賣「壁虎支架」商品廣告之商品展示照片係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轉科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攝影著作,未經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竟未經玩轉科技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20日,在其新竹縣○○鄉○○街000 號住處內,以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後 , 再以帳號「k755196」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 擅自重製玩轉科技公司所享有著作權專屬授權之「GekkoPod 壁虎爬」之產品圖片 1 張,並公開傳輸至露天拍賣網站網頁上,用以銷售外觀與告訴人公司上開產品相近之產品,以此方式侵害玩轉科技公司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嗣玩轉科技公司人員上網瀏覽發現上情,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玩轉科技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炳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告訴人玩轉科技公司之代表人朱婉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告訴人玩轉科技公司提供之專屬授權資料及照片、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會員資料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又被告擅自將告訴人經專屬授權之著作張貼於其所經營之網路賣場,係以一行為觸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 記 官 嚴瑜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