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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

營業秘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毓華張詠晶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忠訓
被告
被告
李忠訓
被告
白友欽
被告
沈文昌
被告
曾玉珠
被告
胡秋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已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訓、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等人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與前經起訴及追加起訴案件(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6826號、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106年度偵字第390、7060 號)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7年9月26日繫屬本院乙節,有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及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惟前揭起訴及追加起訴案件,由本院以105 年度智訴字第1號、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案件繫屬在案,105年度智訴字第1 號、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涉及另案被告趙靖瑜)部分業經不受理判決,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涉及另案被告羅維及鄭濬霈)部分業於10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並分別訂107年10月19日、同月26日宣判,有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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