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忠訓 人 被 告 李忠訓 被 告 白友欽 被 告 沈文昌 被 告 曾玉珠 被 告 胡秋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 度偵續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已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訓、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等人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與前經起訴及追加起訴案件(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6826號、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106年度偵字第390、7060 號)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7年9月26日繫屬本院乙節,有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及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惟前揭起訴及追加起訴案件,由本院以105 年度智訴字第1號、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案件繫屬在案,105年度智訴字第1 號、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涉及另案被告趙靖瑜)部分業經不受理判決,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涉及另案被告羅維及鄭濬霈)部分業於10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並分別訂107 年10月19日、同月26日宣判,有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