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忠訓
- 被告
- 人
- 被告
- 李忠訓
- 被告
- 白友欽
- 被告
- 沈文昌
- 被告
- 曾玉珠
- 被告
- 胡秋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已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訓、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等人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與前經起訴及追加起訴案件(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6826號、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106年度偵字第390、7060 號)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7年9月26日繫屬本院乙節,有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及106年度偵續字第154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惟前揭起訴及追加起訴案件,由本院以105 年度智訴字第1號、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案件繫屬在案,105年度智訴字第1 號、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涉及另案被告趙靖瑜)部分業經不受理判決,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涉及另案被告羅維及鄭濬霈)部分業於10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並分別訂107年10月19日、同月26日宣判,有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