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民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57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劉民政受雇於神行欣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擔任小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劉民政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上午9 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在新竹市○○區○○街000 號前倒車行駛,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狀態乾燥、無缺陷且視距良好等情,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倒車,適楊修銘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香山區樹下街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處,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楊修銘人車倒地,楊修銘因而受有右腳指、左膝、左足背多處擦傷、右大腿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劉民政涉有刑法第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劉民政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