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美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美玲為址設新竹市○○街000 號「巧可愛童裝百貨行」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商品之註冊商標,現均仍在專用期限內,非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於107 年4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五分埔路邊攤,以新臺幣(下同)70至8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並自斯時起至107 年5 月30日止,陳列於上址童裝百貨行內,期間警方前往該處佯裝顧客購買附表編號1 之商品2 件,嗣警方持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聲搜字第184 號搜索票於107 年5 月30日11時20分許,在上址童裝百貨行內進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後確認為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邱美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6-10頁、第68-68 頁反面、第87-87 頁反面)。 ㈡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 份、委任狀3 份、鑑定報告書2 份、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3 份、現場照片10張(見偵卷第13頁反面-15 頁反面、第17-17 頁反面、第19-33 頁、52頁、第57-60 頁、第95-96 頁)。 三、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因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以一罪論斷。又被告同時販賣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3 個商標權人之權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 ㈡ 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商,經濟狀況勉持,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數量及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警惕。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員警為蒐證而佯裝顧客購買附表編號1 之仿冒商標圖樣上衣2 件,非出於購買之真意而交付價金難認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不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七、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編 號 │仿冒商標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物品│數量 │ 商標權人 │ ├───┼─────┼──────┼─────┼──┼──────┼─────────┤ │ 1 │Peppa Pig │00000000 │115/06/15 │上衣│21件(其中兩│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 │ │ │ │ │ │件為警方蒐證│斯有限公司、英商一│ │ │ │ │ │ │購買) │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 │ 2 │Peppa Pig │00000000、 │115/06/15 │背心│5件 │ │ │ │ │00000000 │115/04/15 │ │ │ │ ├───┼─────┼──────┼─────┼──┼──────┤ │ │ 3 │Peppa Pig │00000000 │115/06/15 │泳裝│4件 │ │ ├───┼─────┼──────┼─────┼──┼──────┤ │ │ 4 │Peppa Pig │00000000 │115/06/15 │短褲│10件 │ │ ├───┼─────┼──────┼─────┼──┼──────┼─────────┤ │ 5 │My Melody │00000000 │108/12/15 │褲子│10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