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送達代收人 黃明烽 被 告 林晁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7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