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原 告 張巍瀞 被 告 林冬義 被 告 喬亞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喬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冬義被訴本院109 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