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南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南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南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南山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晚間9時13 分許,在新竹市○○路00號「竹湖暐順麗緻文旅」飲酒後,由 飯店人員代為招攬代理駕駛,便由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起訴書誤載為第一無線計程車行,應予更正,以下均同)派遣告訴人曾祥華及另名跟車人員陳祥華(待告訴人搭載被告 返家後,搭載告訴人),由告訴人駕駛被告之自小客車,搭 載被告至新竹縣○○市○○路○段000號被告住處。告訴人搭載被 告抵達被告住處後,向被告索取代理駕駛車資新臺幣(下同)2,000元時,遭被告以與行情價不符為由拒絕,告訴人因索 取車資未果,遂電詢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有何因應措施,公司表示無因應措施,告訴人聯繫警員到場處理後,仍索取不到車資,便於當日晚間11時許,記述上開經過登載於網際網路中,被告見網路上多人討論此事,聯繫證人即記者黃羿馨(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另刊登平衡報導,詎被告於107年4月23日,在新竹縣○○市○○路○段000號處所接受證人黃羿 馨採訪時,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向證人黃羿馨表示:「司機繞路、抵達住處後其願支付1,000元但司機 拒收、司機不和解、也不協調、逕行將斷章取義的畫面PO網讓網友公審」等不實內容,以此言語指摘告訴人繞路並執意收取高出行情之車資,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證人黃羿馨便依採訪被告所得內容,編纂為網路新聞(文字內容詳如附件所示),於107年4月24日刊載於網路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南山涉犯誹謗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證人即告訴人曾祥華於偵查中之證述;㈢證人即時任 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負責人黃進富於偵查中之證述;㈣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聲明書1份;㈤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簡 訊翻拍照片1張;㈥網路新聞翻拍照片1份;㈦告訴人抵達被告 住處後之錄影畫面光碟及勘驗筆錄、對話譯文各1份;㈧被告 行車紀錄器畫面檔案暨勘驗筆錄1份;㈨證人黃羿馨採訪被告 錄影畫面光碟暨勘驗筆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張南山堅決否認有何誹謗犯行,並辯稱:證人黃羿馨主動問我有無繞路,我說有繞一點路,比我平常開的遠一點,我向證人黃羿馨說代駕的費用跟有無繞路是無關的,沒有指控告訴人繞路多收我錢,我有跟證人黃羿馨說這不重要,因為跟2,000元沒有關係;我抵達住處後有要付1,000元給告訴人,我還說我公司、我家在這裡,我當時有要給錢,我不是坐霸王車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7年4月20日晚間9時13分許,在新竹市○○路00號「竹 湖暐順麗緻文旅」飲酒後,由飯店人員代為招攬代理駕駛,便由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派遣告訴人及另名跟車人員陳祥華(待告訴人搭載被告返家後,搭載告訴人),由告訴人駕駛被告之自小客車,搭載被告至新竹縣○○市○○路○段000號被告 住處。告訴人搭載被告抵達被告住處後,向被告索取代理駕駛車資新臺幣2,000元時,遭被告以與行情價不符為由拒絕 ,告訴人因索取車資未果,遂電詢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有何因應措施,公司表示無因應措施,告訴人聯繫警員到場處理後,仍索取不到車資,便於當日晚間11時許,記述上開經過登載於網際網路中,被告見網路上多人討論此事,聯繫證人黃羿馨另刊登平衡報導,被告於107年4月23日,在新竹縣○○市○○路○段000號處所接受證人黃羿馨採訪時,向證人黃羿 馨表示:「司機繞路、抵達住處後其願支付1,000元但司機 拒收、司機不和解、也不協調、逕行將斷章取義的畫面PO網讓網友公審」等內容,以此言語指摘告訴人繞路並執意收取高出行情之車資,證人黃羿馨便依採訪張南山所得內容,編纂為網路新聞(文字內容詳如附件所示),於107年4月24日刊載於網路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黃羿馨所述相符,並有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簡訊翻拍照片1張(見他字卷第8頁)、網路新聞列印資料1份(見本院 卷第169頁至第190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光碟確認無訛(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33頁 至第145頁),上開事實,均可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指摘告訴人繞路部分,告訴人當時駕駛被告車輛從位於新竹市的出發地前往新竹縣竹北市的目的地,欲自光復路前往慈雲路、公道五路口時,並沒有先上國道一號光復路交流道再下公道五路交流道(走高速公路),而是直接走慈雲路(平面道路)之事實,為被告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觀看行車紀錄器光碟畫面後陳述一致(見本院卷第139頁、第151頁至第152頁),而綜合被告表示:我平常就這段路會走 高速公路,一分半內就會到,告訴人直接走慈雲路,我認為比較慢等語及告訴人表示:我平常習慣走慈雲路,光復路無法直接迴轉走慈雲路,必須要從巷子轉進慈雲路,有些路段走高速公路跳錶的話會多20元,所以我習慣平面道路等語,足認就這段路而言,告訴人依其習慣選擇了平面道路,而被告平常則習慣走高速公路,並且認為走平面道路比較慢。如此一來,審酌本案網路新聞通篇只有出現一次「繞路」字眼,且是以順帶一提之方式以「還表示司機不但繞路…」提到,並未就「繞路」一事大做文章(如詳細描述繞了多久路,或詳細比較原本該走的路線及繞路的路線),參以本件酒後代駕採固定費用收費模式,是否繞路確實並非重點所在,被告辯稱其基於前開走平面道路比較慢的認知,於接受證人黃羿馨採訪時說告訴人「有繞點路」(見本院卷第164頁), 但有說明因為跟代駕無關所以這不重要,故無誹謗告訴人之意,並非全然無稽。 ㈢關於被告指摘其抵達住處後願支付1,000元車資但告訴人拒收 、不和解、不協調部分,公訴意旨固然提出告訴人抵達被告住處後之錄影畫面光碟及勘驗筆錄、對話譯文各1份,欲證 明告訴人抵達被告住處後,被告或其家人都沒有說願付1,000元等情,惟上開證據僅能證明在錄影期間內被告或其家人 未有人提及願支付1,000元,且參酌被告於翌日即前往第一 計程車客運服務行支付1,000元車資乙情,業據證人即第一 計程車客運服務行經理陳義和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足認被告辯稱其確有支付1,000元車資之意願,並非虛妄。而依 證人黃進富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只付1,000元,這1,000元告訴人說要給另一個司機,我有私下要給告訴人,但告訴人不肯收等語(見他字卷第66頁至第66頁反面),告訴人確實就1,000元為拒收之表示;且依上開告訴人自行製作之譯文, 被告兒子在現場曾經提及「你說1千我都覺得多了拉還2千」等語(見偵字卷第156頁),可見在現場並非完全沒有人提 到1,000元這個數字;而告訴人抵達被告住處後,被告與告 訴人就是否支付2,000元車資一事發生嚴重爭執,無法協調 ,也是事實。從而,被告向證人黃羿馨稱其願支付1,000元 車資,告訴人拒收、不和解、不協調等情節,與本案已足認定之事實均相符,尚難認定被告指摘上開情節有何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至被告堅持其於現場有說要給告訴人1,000 元之情節,固然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然檢察官亦未能明確證明被告所述不實,則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既應負舉證責任,而被告其餘對證人黃羿馨指述之本案情節又未見有乖離事實之情,本院尚難僅以此點認定被告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固有向證人黃羿馨指摘告訴人繞路並表示願支付1,000元但告訴人拒收之事實,惟尚難證明被告有 以此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公訴意旨所指事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而認定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戴筑芸 附件: 酒後代駕被收2倍價 苦主還遭PO網公審 酒後代駕被拗2倍行情價,竟還被PO網公審!新竹縣一名張姓男 子,日前晚間與友人在飯店聚餐,友人見張男酒醉,請飯店人員幫忙叫代駕服務。豈知到家時司機竟索討2千元費用,張男認為 太貴不合理與之議價,司機卻堅稱「你上車前有同意」,張男否認並強調不知情,欲先付1千元,希望酒醒再協調,孰料司機拒 收,直奔飯店向員工錄影蒐證,再PO網公審,使得張男慘遭網友肉搜貼出住址及家人個資。對此司機所屬車行昨日發公文向張男道歉,表示車資誤報導致誤會,消保官也指出,收費貴出行情太離譜,即使簽訂契約也可主張無效。 張男指出,上週五晚間9時許,因聚餐酒醉,友人請飯店幫忙叫 代駕服務,由於他是酒後代駕與計程車常客,知悉家中與飯店距離7.2公里,計程車跳表價約210元至230元,代駕服務則約600元,最貴也從未超過1千元,沒想到抵家時,司機竟索取2千元費用,他認為對方趁他酒醉想敲詐,僅先願意付1千元,但司機拒收 並報警,當晚還PO網爆料。 司機貼文指出,當時與服務生都告知張男計程車代駕的計費方式,是10公里內皆為2千元,對方答應才開車出發。司機說,當時 邊開車還邊和酒客聊天。但張男拿出行車紀錄器反駁,指司機根本沒告知,友人也沒聽到報價,「若10公里2千元當場就會拒絕 。」還表示司機不但繞路,30分鐘車程僅與他說兩次話,一次是找手機,一次司機稱「代駕開2千會被打死」等語,根本沒有與 他聊天。 張男說,當晚發生糾紛後司機竟不和解也不協調,隨即將斷章取義的畫面PO網讓網友公審,甚至討論串還有人貼出他們家資訊與公司名片,昨天下午還有網路匿名電話打來要他「2千元拿來」 隨即掛掉,令他心生畏懼,更可惡的是兒子想與司機好好協調,對方竟第二次PO網,兒子名字等個資也未消除,讓一家人非常困擾。 司機所屬車行陳姓經理表示,整起事件是派車小姐誤報車資,10公里內代駕服務是1千元,但誤報成2千元。記者詢問,司機堅持要跟張先生收2千塊,「我們知道這件事嗎?」陳經理則回應, 話說回來,就是小姐在派車時誤報,第一時間司機應該要打電話回來,反映跟客人收兩千塊時,客人不肯給,「應該要打電話進來澄清」,小姐就會跟司機說「抱歉誤報」,但司機第一時間沒打電話進來,讓小姐誤報造成張先生困擾,事發後已跟司機協調,但司機堅持不肯撤文,由於司機是個人行為,已呈報上級靜待懲處,並發文對張男表示抱歉。 新竹縣消保官羅鈞盛認為,雖法律未明訂代駕收費,但若車行或司機收費超過行情標準太離譜,即使事前有告知,消費者也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更何況車行也承認誤報高出1倍 車資,司機就沒有資格要求,若民眾遇到此類狀況,代駕服務貴得離譜可申訴,消保官將與交旅處對車行進行稽查。(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