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儀銳實業有限公司、陳俊賢、李昌遠、梁振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賢 選任辯護人 陳以蓓律師 被 告 李昌遠 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梁振升 選任辯護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8512號、108年度偵字第5829、9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指定魏鴻麟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九年度智訴字第十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念純